一、“假股权,真债权”
近年来“假股权,真债权”的话题越来越热,实践中的规模也越来越大,其中基建和房地产是“假股权,真债权”类资产主要投资方向。所谓“假股权,真债权”指的是A公司(通常为金融机构)购买并持有B公司的股权并不是以经营为目的的长期持有,通常B公司或其股东C会与A公司签订溢价回购协议,约定在到期日以固定价格回购,因此A享有的并非股权而是债权。
“假股权,真债权”能够存在与发展一个重要原因是:公司为了满足监管层面的要求,为了满足银监会提出的“四三二原则”(所谓“四三二原则”指的是“四证”——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、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》、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》和《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》齐全、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30%、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具备二级资质。)中的30%控制资金比例要求,因此企业会通过发行股票的形式来筹集资金——为了能够按计划或短时间内达到30%控制资金的标准,企业可能通过与投资方签订利息补偿协议以获得投资,此类行为即为“假股权,真债权”。该原则在最近一次重申于2010年12月8日发布的《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(银监办发343号)》当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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